Page 24 - 林二乞食街頭音樂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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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教社字第 11403817824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條文發布令等
資料 1 份,敬請查照。
說 明:「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條文業經本府 114
年 9 月 17 日府行法字第 1140374154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
對照表影本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法制料、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374154 號
附件:
修正「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第 二 條 本準則所稱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稱本縣教育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
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
記之地方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前項所稱本縣教育法人,指民間捐助之教育法人,不含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
第 十六 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
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
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應永久保存。
前項保存期間屆滿,經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核准,得予銷毀。
第二十一條 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基金及投資。
二、業務所需之不動產。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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