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林二乞食街頭音樂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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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修正條文業經本府 114 年 10 月 27 日府行法字第
1140426059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教育處、本府行政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426059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第一條、第七條。
修正「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第一條、第七條。
附修正「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第一條、第七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第一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彰
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 七 條 各項費用退費標準如下:
一、報名費:除前條之情事外,不予退費。
二、保證金: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學分費:
(一)於開課後二週內退選課程者,應全額退還。
(二)於開課後第三週內退選課程者,退還百分之七+
(三)於開課後第四週內退選課程者,退還百分之五
(四)於開課後第五週起退選課程者,原則不予退費。但因重大傷病、死亡或
其他特殊事由,致無法繼續上課,經檢具相關證明者,得依未上課週數
比例退費。
四、雜費:依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五、代收代辦費:未購置成品者,應發還所代收之費用;已購置成品者,得發還
所代購之成品。
六、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課程督學 卓訓德
電 話:04-7531843
電子信箱:chohsunte1210@email.ch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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