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林二乞食街頭音樂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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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修正條文業經本府 114 年 10 月 27 日府行法字第

                            1140426059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教育處、本府行政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426059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第一條、第七條。

                 修正「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第一條、第七條。
                   附修正「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第一條、第七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第一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彰

                          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  七  條      各項費用退費標準如下:

                              一、報名費:除前條之情事外,不予退費。
                              二、保證金: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學分費:
                                  (一)於開課後二週內退選課程者,應全額退還。
                                  (二)於開課後第三週內退選課程者,退還百分之七+
                                  (三)於開課後第四週內退選課程者,退還百分之五
                                  (四)於開課後第五週起退選課程者,原則不予退費。但因重大傷病、死亡或
                                      其他特殊事由,致無法繼續上課,經檢具相關證明者,得依未上課週數

                                      比例退費。
                              四、雜費:依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五、代收代辦費:未購置成品者,應發還所代收之費用;已購置成品者,得發還

                                  所代購之成品。
                 六、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課程督學  卓訓德
                                                         電      話:04-7531843
                                                         電子信箱:chohsunte1210@email.ch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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