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林二乞食街頭音樂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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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舉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舉發。
                             二、以言詞或電話舉發,舉發人拒絕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
                             三、舉發之違規案件為本府已查獲之違規事實。
                             四、就同一違規案件,舉發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勵金。
                             舉發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並已領取獎勵金者,本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

                          之。
                 第  八  條      二人以上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者,僅獎勵最先舉發者,並發給獎勵金。
                             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舉發同一違規案件者,以該案件應發給之獎勵金金額平均分

                          配之;無法分別先後時,亦同。
                 第  九  條      舉發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防止

                          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舉發人及舉發案件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第  十  條      舉發人因舉發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本府於必要時,

                          得依職權或舉發人申請,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保護舉發人之安全。
                 第十一條         舉發案件獎勵金應於行政處分確定,並實收罰鍰金額後,始予發給,並以半年一
                          次發給為原則,但獎勵金預算不足時,得係後續預算編列程序及期程,彈性調整發給

                          舉發獎勵金之頻率及方式。
                             經核定發給舉發獎勵金之案件,應通知舉發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領取

                          獎勵金,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舉發人如委由他人代領獎勵金,代領人應出具授權書、代領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及印章。
                 第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所需之獎勵金由消防局於預算籌編時,視財政狀況及衡酌歷年執行情

                          形編列。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五、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課程督學  莊雅然
                                                         電      話:04-7531940
                                                         電子信箱:yajan0311@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教社字第 1140443047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修正條文發布令等資料 1 份,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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