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林二乞食街頭音樂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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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舉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舉發。
二、以言詞或電話舉發,舉發人拒絕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
三、舉發之違規案件為本府已查獲之違規事實。
四、就同一違規案件,舉發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勵金。
舉發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並已領取獎勵金者,本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
之。
第 八 條 二人以上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者,僅獎勵最先舉發者,並發給獎勵金。
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舉發同一違規案件者,以該案件應發給之獎勵金金額平均分
配之;無法分別先後時,亦同。
第 九 條 舉發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防止
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舉發人及舉發案件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第 十 條 舉發人因舉發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本府於必要時,
得依職權或舉發人申請,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保護舉發人之安全。
第十一條 舉發案件獎勵金應於行政處分確定,並實收罰鍰金額後,始予發給,並以半年一
次發給為原則,但獎勵金預算不足時,得係後續預算編列程序及期程,彈性調整發給
舉發獎勵金之頻率及方式。
經核定發給舉發獎勵金之案件,應通知舉發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領取
獎勵金,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舉發人如委由他人代領獎勵金,代領人應出具授權書、代領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及印章。
第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所需之獎勵金由消防局於預算籌編時,視財政狀況及衡酌歷年執行情
形編列。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五、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課程督學 莊雅然
電 話:04-7531940
電子信箱:yajan0311@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教社字第 1140443047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修正條文發布令等資料 1 份,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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