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林二乞食街頭音樂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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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旨:檢送「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修正條文發布

                            令等資料 1 份,敬請查照。
                 說      明:「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修正條文業經本府
                            114 年 9 月 3 日府行法字第 1140353275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

                            及對照表影本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教育處、本府行政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353275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修正「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一條。
                   附修正「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一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第一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十
                          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三、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王薇淇
                                                         電      話:04-7531415
                                                         傳      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laireredteal@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40375567A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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