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林二乞食街頭音樂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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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修正條文發布
令等資料 1 份,敬請查照。
說 明:「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修正條文業經本府
114 年 9 月 3 日府行法字第 1140353275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
及對照表影本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教育處、本府行政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353275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修正「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一條。
附修正「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一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第一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十
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三、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王薇淇
電 話:04-7531415
傳 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laireredteal@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40375567A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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