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林二乞食街頭音樂會論述
P. 11
臨第 18 號案 類 別:教 育
動 議 人:李成濟
附 議 人:陳銌銌、蕭文雄、李浩誠、黃柏瑜、陳重嘉、劉惠娟
案 由:為保障學生運動員交通安全並提升教練專業效能,建請縣政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
之出賽交通費用。同時要求學校聘用專業駕駛,取代教練兼任司機,以落實專業分
工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彰化縣政府 114 年 10 月 21 日府教體字第 1140399763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李成濟等 7 位議員提案建議本府『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之出賽交通費用,並要求
學校聘用專業駕駛,取代教練兼任司機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
會第 20 屆第 14、15、16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臨第 18 號案辦理。二、本府訂有『彰
化縣政府補助各機關學校團體參加及辦理各項體育活動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
及『彰化縣政府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發展計畫),本縣學校
代表隊參賽可向本府申請參賽交通費,補助標準說明如下:(一)補助要點第 5 點規
定,參加全國性各項體育競賽者,交通費計算為票價(汽車公民營客運、火車自強號
為準)乘以人數乘以往返(2 次)。如無申請住宿費,並於縣內外 60 公里以內不受 2
次限制。第 6 點規定申請補助單位,一年補助以 2 次為原則,其中參加全國性各項
體育競賽者,單次最高補助額度為 3 萬元。(二)發展計畫第 5 點規定第 1 級至第 4
級每種運動種類每學期至多可申請 3 萬元至 6 萬元補助經費,補助款得支用項目為
選手營養費、教練鐘點費(限學校聘任之教練)、非正式課程期間之課業輔導費、運
動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及運動科學支援費、報名費、移地訓練費及參賽旅運費。
三、本縣學校運動團隊參賽之賽事規模、距離與參賽人數各異,為兼顧經費運用彈
性與學生參賽權益,將請學校綜合考量實際參賽情形,自行選擇適當交通方式,確
保安全與效益。」。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李成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銌銌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蕭文雄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李浩誠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黃柏瑜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重嘉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劉惠娟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編號 114B00049)、本府教育處
臨第 19 號案 類 別:衛 生
動 議 人:李成濟
附 議 人:陳銌銌、蕭文雄、李浩誠、黃柏瑜、陳重嘉、劉惠娟
案 由:建請縣府將全縣五歲以下之兒童全面納入公費口服輪狀疫苗之補助對象,以保障本
縣嬰幼兒健康權益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彰化縣政府 114 年 10 月 20 日府授衛疾字第 1140408130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李成濟議員等人提案建請縣府研議『口服輪狀病毒疫苗納入公費疫苗』接種補助,
守護縣內兒童的健康,降低因輪狀病毒感染一案,詳如說明段,請查照。一、依據
貴會第 20 屆第 14、15、16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臨第 19 號案辦理。二、有關建請縣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