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林二乞食街頭音樂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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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第 14 號案          類  別:交             通

                 動  議  人:劉珊伶
                 附  議  人:劉淑芳、陳榮妹、林宗翰、吳韋達、詹琬惠、楊子賢、陳銌銌、凃俊任、張欣倩、

                            李俊諭、藍駿宇、洪騰明
                 案      由:建請縣府評估於高鐵快捷公車「太平站」及「中央里站」等站點設置候車亭案,以
                            提升乘客候車安全與舒適度,並透過道路標線及空間整合改善,減少人車混行之風

                            險,確保交通秩序與用路人安全。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彰化縣政府 114 年 10 月 14 日府交規字第 1140399756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劉珊伶議員等人提案建議【縣府評估於高鐵快捷公車『太平站』及『中央里站』等
                            站點設置候車亭,以提升乘客候車安全與舒適度,並透過道路標線及空間整合改善,
                            減少人車混行之風險,確保交通秩序與用路人安全案】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14、15、16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臨第 14 號案辦理。
                            二、旨揭建議於『太平站(南行)』 及『中央里站(北行)』 設置候車亭,初步確認
                            用地屬國有土地,用地大小符合建置條件,本府將優先納入下一期候車亭新建工程
                            建置點位,後續於啟動下一期幸福候車計畫前邀集貴會及相關單位辦理會勘徵詢各
                            單位意見,並委託專業廠商依據用地權屬、現地條件及交通狀況等因素設計候車亭
                            樣式及調整道路標線。三、另『中央里站(南行)』 設置候車亭部分,前已於 112
                            年 3 月 28 日邀集相關單位辦理會勘,因該站位於私人土地前,該地主向本府表示反
                            對設置候車亭,經評估後附近尚無合適設置地點,爰『中央里站(南行)』 不設置,

                            併予敘明。」。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會劉議員珊伶、彰化縣議員劉淑芳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榮妹服務處、彰化縣
                        議員林宗翰服務處、彰化縣議會吳議員韋達、彰化縣議員詹琬惠服務處、彰化縣議會楊
                        議員子賢、彰化縣議會陳議員銌銌,彰化縣議員凃俊任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欣倩服務
                        處、彰化縣議員李俊諭服務處、彰化縣議會藍議員駿宇、彰化縣議員洪騰明服務處、本

                        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14B00048)、本府交通處

                 臨第 15 號案          類  別:水             資

                 動  議  人:李俊諭
                 附  議  人:凃淑媚、張國棟、莊陞漢、洪騰明、張春洋、許雅琳、蕭妤亘、温芝樺、賴清美
                 案      由:建請縣府正視舊濁水溪排水幹線北側堤岸道路(自中溪橋至鹿島橋)因長期管理不

                            足,導致路面嚴重毀損,影響用路安全與周邊環境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彰化縣政府 114 年 10 月 28 日府水防字第 1140399879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李俊諭議員等人提案『建請縣府正視舊濁水溪排水幹線北側堤岸道路(自中溪橋至
                            鹿島橋)因長期管理不足,導致路面嚴重毀損,影響用路安全與周邊環境案』,詳如
                            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14、15、16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臨
                            第 15 號案辦理。二、旨揭堤岸道路為防汛道路,僅供防汛搶險機具使用非供一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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