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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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次定期會提案第 9 號案辦理。二、旨案本府及相關單位辦理情形如下:(一)因應
非洲豬瘟全國禁運禁宰期間之飼料差額及廚餘清運油資,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0 月
30 日第 3976 次院會會議決議事項及農業部 114 年 11 月 20 日農牧字第 1140043613
號函辦理。1、為減輕廚餘養豬場於全面禁用廚餘期間,轉用飼料之成本差額及協助
廚餘清運油資補助之經濟壓力,農業部訂定『飼料差額及廚餘清運油資補助』(下稱
飼料差額及清運油資補助)方案:另為協助養豬農民於禁運禁宰期間,達上市體重
之豬隻滯留場內額外衍生之飼料費用,亦訂定『養豬農民禁運禁宰期間衍生延遲上
市豬隻飼料費用補貼』(下稱延遲上市豬隻飼料費用)方案如下:(1)飼料差額補助:
300 元/頭。(2)清運油資補助:每場依登記飼養頭數最高補助上限為 8 千元至 1.8
萬元。(3)延遲上市豬隻飼料費用:810 元/頭。2、受理機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地址:臺北市和平西路二段 100 號 5 樓)。(二)為辦理廚餘養豬場之轉型飼料補助
措施,依據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114 年 12 月 5 日第 55 次會議決議事項及農
業部 114 年 12 月 11 日農牧字第 1140043731 號函辦理。1、為鼓勵及輔導廚餘養豬
場轉用飼料,農業部訂定『轉型飼料補助措施』方案,包含『轉用飼料補助』及
『餵飼系統改善補助』,透過養豬場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函轉本府申請、審查與現場查
核等相關措施摘要如下:(1)申請對象:取得廚餘(H-1002、R-0106)、動物性廢渣
(R-0119)或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再利用檢核資格之養豬場,具有在養事實。
(2)第 1 階段立即轉型者(下稱第 1 階段): 自 114 年 12 月 15 日起至 115 年 1 月 31
日止。(3)第 2 階段已裝設溫度及影像監控設備,持續蒸煮廚餘至落日前者(下稱第
2 階段): 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訂公告廚餘落日期限,向後延長原則 1 個月內作為
申請期限。最晚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4)補助額度:( 按登記飼養規模
換算補助上限)甲、轉用飼料補助:(甲)第 1 階段:3,600 元/頭。(乙)第 2 階段:
1,800 元/頭。乙、餵飼系統改善補助:每場依登記飼養規模分類,每場最高補助上
限為 30 萬元至 300 萬元。2、受理方式:由申請人檢送『廚餘養豬場轉型飼料輔導
措施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養豬場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函轉本府,並由本府進行收案
及審核,待其審查核准後,再由農業部予以撥款。(三)本案有關爌肉飯及肉圓因禁
運禁宰關係暫停營業亦影響生計,研議補助計畫向中央爭取經費案,副知本府經濟
暨綠能發展處及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參辦。』。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陳玉姬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施佩妤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藍駿宇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吳錦潭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錦昆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劉淑芳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吳淑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凃俊任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銌銌服務處、彰化縣議員
白玉如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雪如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國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
蕭妤亘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楊竣程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林小琪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詹木
根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温芝樺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顧黃水花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
編號:114B00072)、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本府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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