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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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員林小琪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吳錦潭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曹嘉豪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張錦昆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詹木根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黃千宴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黃
俊源服務處、彰化縣社頭鄉公所、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14B00070 號)、本府工務處
第 12 號案 類 別:警 政
提 案 人:曹嘉豪
連 署 人:劉淑芳、周君綾、林宗翰、吳錦潭、鄭俊雄、張國棟、唐木根、黃千宴、林小琪、
陳重嘉、陳榮妹、吳韋達、陳銌銌、凃俊任、張欣倩、柯振杯、施佩妤、李浩誠、
莊陞漢
案 由:建請縣府檢討交通事故車輛久置路旁之現象,明訂處理時效與責任歸屬,以維護市
容與交通安全案。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彰化縣政府 115 年 1 月 26 日府授警交字第 1140511413 號函復:「有關貴會第 20 屆
第 6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第 12 號案『彰化縣政府檢討交通事故車輛久置路邊之現象,
明定處理時效與責任歸屬,以維護市容與交通安全』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
據貴會 114 年 12 月 10 日彰會議字第 1140002460 號函辦理。二、目前交通事故處理
完竣後,如事故車輛仍久置道路,致影響通行秩序或交通安全者,警察機關得依法
責令移置,或逕行拖吊並移置保管;惟事故車輛未妨害交通及公共安全,且已無檢
驗、鑑定或查證必要者,基於現行法制,仍應由當事人、家屬或車輛所有人自行處
理,以兼顧程序正義並保障民眾權益。三、本縣警察局將持續要求員警於事故處理
時即當場告知當事人或家屬,應妥為處置事故車輛;如仍有久置路邊情形,且未達
廢棄車輛處置標準者,將再次通知車主、當事人或家屬限期處置,並於依法有拖吊
必要時,暫予移置至適當駐地保管。」。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曹嘉豪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劉淑芳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周君綾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林宗翰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吳錦潭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鄭俊雄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張國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詹木根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黃千宴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林
小琪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重嘉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榮妹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吳韋達
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銌銌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凃俊任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欣倩服務
處、彰化縣議員柯振杯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施佩妤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李浩誠服務處、
彰化縣議員莊陞漢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14B00073), 本縣警察局
第 13 號案 類 別:環 保
提 案 人:曹嘉豪
連 署 人:劉淑芳、周君綾、林宗翰、吳錦潭、鄭俊雄、張國棟、詹木根、黃千宴、林小琪、
陳重嘉、陳榮妹、吳韋達、陳銌銌、凃俊任、張欣倩、柯振杯、施佩妤、李浩誠、
莊陞漢
案 由:建請縣府審慎評估「全面禁止廚餘養豬」政策之可行性,並建立安全蒸煮中心與廚
餘再利用制度,以兼顧防疫安全與環保永續,減輕廢棄物處理壓力,達成廚餘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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