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第20屆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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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貴縣消防局組織規程第 3 條 、 第                5 條、第 14 條條文暨編制表修正,並溯自民國

                            115 年 2 月 1 日生效一案,同意備查,請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案陳貴府 115 年 3 月 10 日府人企字第 1150089180 號函辦理。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均附原函影本及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各

                        1 份)、本院銓敘處(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067691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及「彰化縣消防局編制表」

                 修正「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及「彰化縣消防局編制表」,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及「彰化縣消防局編制表」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

                          襄理局務;置主任秘書一人,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主任秘書

                          代理。
                 第  五  條      本局置科長、技正、視察、秘書、大隊長、副大隊長、專員、場長、科員、技士、

                          分隊長、小隊長、技佐、辦事員、隊員、書記。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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