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第20屆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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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貴縣消防局組織規程第 3 條 、 第 5 條、第 14 條條文暨編制表修正,並溯自民國
115 年 2 月 1 日生效一案,同意備查,請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案陳貴府 115 年 3 月 10 日府人企字第 1150089180 號函辦理。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均附原函影本及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各
1 份)、本院銓敘處(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067691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及「彰化縣消防局編制表」
修正「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及「彰化縣消防局編制表」,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及「彰化縣消防局編制表」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
襄理局務;置主任秘書一人,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主任秘書
代理。
第 五 條 本局置科長、技正、視察、秘書、大隊長、副大隊長、專員、場長、科員、技士、
分隊長、小隊長、技佐、辦事員、隊員、書記。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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