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第20屆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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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彰化縣政府自治規則公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主      旨:檢送本府 115 年 4 月 14 日府行法字 1150139237 號令修正「彰化縣辦理私立老人福
                            利機構評鑑辦法」公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敬請查照。
                 說      明: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37 條第 5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縣衛生局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50139237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辦理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辦法」

                 修正「彰化縣辦理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辦法」
                   附修正「彰化縣辦理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辦理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評鑑之對象,以設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依法許可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為限。
                 第  三  條      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三、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或前一年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自行政
                                  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具老人福利專業或與評鑑業務相關之機關(構)、
                          學校辦理。
                 第  四  條      本府為辦理前條之評鑑,應成立評鑑小組,成員由本縣衛生局及其他相關單位代
                          表組成,並得聘請醫護、管理、社會工作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老人福利實務經
                          驗者為評鑑委員。
                              評鑑小組及評鑑委員辦理評鑑工作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
                          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第  五  條      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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