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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戶淹水或住屋受災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十一、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隊員 林舜祥
電 話:04-7512119 分機 258
電子信箱:ch0123@mail.chfd.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授消預字第 115019400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彰化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及發布令各 1 份
主 旨:「彰化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業經本府 115 年 5 月 5 日府行法字第
1150169536 號令公布,敬請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縣消防局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50169536 號
附件:訂定「彰化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訂定「彰化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附訂定「彰化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彰化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係指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
業管理辦法之規定,於受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
變更或證書之補發、換發,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證書所收取之費用。
第 三 條 承裝業申請營業登記時,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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