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第20屆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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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戶淹水或住屋受災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十一、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隊員  林舜祥
                                                         電      話:04-7512119 分機 258

                                                         電子信箱:ch0123@mail.chfd.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授消預字第 115019400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彰化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及發布令各 1 份

                 主      旨:「彰化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業經本府 115 年 5 月 5 日府行法字第

                            1150169536 號令公布,敬請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縣消防局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50169536 號
                 附件:訂定「彰化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訂定「彰化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附訂定「彰化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彰化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係指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
                          業管理辦法之規定,於受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

                          變更或證書之補發、換發,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證書所收取之費用。
                 第  三  條      承裝業申請營業登記時,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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