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證書者,亦同。 第 四 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三、經本府宣告重大災害地區並領有受災證明。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 第 五 條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本府、本府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繳納證書費。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