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第20屆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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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證書者,亦同。
                 第  四  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三、經本府宣告重大災害地區並領有受災證明。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
                 第  五  條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本府、本府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繳納證書費。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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