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議會公報第20屆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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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最高 3000 元,本府將持續宣導有租屋需求者多加利用。(三)設置專責租屋
諮詢及糾紛調處窗口:目前租屋糾紛處理,內政部已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崔媽媽
基金會,由專業律師提供免費諮詢,其中法扶扶助基金會還有法律文件撰擬、律師
代理等協助。另外調處有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調解)、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
員會,受理相關糾紛事項。四、有關『重大都市開發與更新案件中,保留一定比例
可負擔社會住宅及幼托、高齡公益設施』部分:(一)查《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
法》第 7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提供本府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
益設施者,得申請容積獎勵。(二)本府於國土計畫及都市計畫擬訂、通盤檢討時,
將依人口分布及區域需求,適當配置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另都市更新案件亦將視個
案基地條件及公共需求,透過審議及容積獎勵機制,引導實施者提供本府指定之社
會福利設施及其他公益設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吳韋達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劉珊伶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銌銌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林宗翰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劉淑芳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楊子賢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陳榮妹服務處、本府工務處、本府社會處、本府地政處、本府建設處、本府計畫處(列
管號碼:115B00032)、本府青年發展處
臨第 4 號案 類 別:警 政
動 議 人:楊子賢
附 議 人:吳韋達、陳銌銌、劉珊伶、林宗翰、陳榮妹、葉永清
案 由:建請縣府辦理「彰化縣警察局綜合行政大樓」新建工程時,宜一併考量周遭停車空
間有限,於該工程基地內規劃設置機關車輛及民眾洽公停車位,以紓解該處周圍停
車壓力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彰化縣政府 115 年 7 月 20 日府授警後字第 1150272643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楊子賢議員等 7 人提案建議本府辦理『本縣警察局綜合行政大樓』新建工程時,宜
一併考量周遭停車空間有限,於該工程基地內規劃機關車輛及民眾洽公停車位,以
紓解該處周圍停車壓力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7
次定期會臨時動議案臨第 4 號案辦理。二、上開動議案所提於工程基地內規劃機關
車輛及民眾洽公停車位,經檢視原案設計,於基地中山路側及北側尚有部分廣場及
綠植空間,可規劃為臨時停車位,提供民眾洽公使用。」。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楊子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吳韋達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銌銌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劉珊伶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林宗翰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榮妹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葉永清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15B00018)、本縣警察局
臨第 5 號案 類 別:教 育
動 議 人:劉珊伶
附 議 人:葉永清、楊子賢、陳銌銌、吳韋達、林宗翰、凃俊任、詹琬惠、劉淑芳、陳一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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