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議會公報第20屆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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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院銓敘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246353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二條及「彰化縣衛生局編制表」
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一條及「彰化縣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二條及「彰化縣衛生局編制表」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局置科長、技正、視察、秘書、專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
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長期照護業務之科長其中五人,必要
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一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自一百
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一百四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四年四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四條條文,自一百零五年
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
二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
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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