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議會公報第20屆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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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院銓敘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246353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二條及「彰化縣衛生局編制表」

                 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一條及「彰化縣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二條及「彰化縣衛生局編制表」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局置科長、技正、視察、秘書、專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

                          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長期照護業務之科長其中五人,必要

                          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一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自一百

                          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一百四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四年四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四條條文,自一百零五年

                          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

                          二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

                          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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