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議會公報第20屆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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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第 六 條 本縣教育法人應依其實際營運情形、會計事務性質、營運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
會計制度,報本府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第 七 條 會計處理包括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增減變化之會計事項。
前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第 八 條 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 九 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本縣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予本縣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本縣教育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第 十 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
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者,
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第十一條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本縣教育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
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本縣教育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並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
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註明冊號、起迄日期、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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