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議會公報第20屆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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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第  六  條      本縣教育法人應依其實際營運情形、會計事務性質、營運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

                          會計制度,報本府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第  七  條      會計處理包括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增減變化之會計事項。

                             前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第  八  條      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  九  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本縣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予本縣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本縣教育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第  十  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
                          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者,

                          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第十一條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本縣教育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

                          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本縣教育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並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

                          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註明冊號、起迄日期、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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