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議會公報第20屆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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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保存備查。
                 第十三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為記錄者,分為總分類帳及各

                                  項目明細分類帳。
                 第十四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紀錄。
                 第十五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本縣教育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位之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本縣教育法人之董事長授權

                          執行長或該等職位之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

                          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
                          關未結會計事項者,應永久保存。前項保存期間屆滿,經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該等職

                          務相當之人核准,得予銷毀。
                 第十七條         本縣教育法人之財務報告內容,應包含以下要項: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位之人及

                          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負責。
                 第十八條         第一項財務報表之編製,除新設立之本縣教育法人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以

                          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本縣教育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調整或更正者,應於調整或更正後,

                          報本府備查。
                 第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其內容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永久受限淨值。
                                  (二)暫時受限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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