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議會公報第20屆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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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保存備查。
第十三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為記錄者,分為總分類帳及各
項目明細分類帳。
第十四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紀錄。
第十五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本縣教育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位之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本縣教育法人之董事長授權
執行長或該等職位之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
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
關未結會計事項者,應永久保存。前項保存期間屆滿,經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該等職
務相當之人核准,得予銷毀。
第十七條 本縣教育法人之財務報告內容,應包含以下要項: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位之人及
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負責。
第十八條 第一項財務報表之編製,除新設立之本縣教育法人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以
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本縣教育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調整或更正者,應於調整或更正後,
報本府備查。
第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其內容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永久受限淨值。
(二)暫時受限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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