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議會公報第20屆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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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教社字第 1150312479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本府修正「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將名稱修正
                            為「彰化縣民間捐助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敬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附本府 115 年 8 月 3 日府行法字第 1150303617 號令、「彰化縣民間捐助教育事務
                            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名稱修正、名稱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

                            照表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50303617 號
                 附件:彰化縣民間捐助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

                 修正「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將名稱修正為「彰化縣民間

                        捐助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附「彰化縣民間捐助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民間捐助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準則所稱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稱本縣教育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
                          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

                          之地方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前項所稱本縣教育法人,指民間捐助之教育法人,不含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
                 第  三  條      本縣教育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第  四  條      本縣教育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因營運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

                          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折合為新臺幣。
                 第  五  條      本縣教育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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