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議會公報第20屆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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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教社字第 1150312479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本府修正「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將名稱修正
為「彰化縣民間捐助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敬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附本府 115 年 8 月 3 日府行法字第 1150303617 號令、「彰化縣民間捐助教育事務
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名稱修正、名稱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
照表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50303617 號
附件:彰化縣民間捐助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
修正「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將名稱修正為「彰化縣民間
捐助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附「彰化縣民間捐助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民間捐助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準則所稱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稱本縣教育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
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
之地方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前項所稱本縣教育法人,指民間捐助之教育法人,不含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
第 三 條 本縣教育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第 四 條 本縣教育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因營運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
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折合為新臺幣。
第 五 條 本縣教育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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