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議會公報第20屆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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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基金及投資。
二、業務所需之不動產。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其他非流動資產。
第二十二條 基金及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撥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因捐贈人限制而需專戶儲
存之基金。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法令或捐贈人之限制等,應予註明。
二、投資:指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動產及第四款至第六款
規定之投資商品,應以取得成本入帳。
前項第二款投資之公允價值應於財務報表中附註揭露,可選擇於各項目中
分別揭露或綜合揭露。
第二十三條 業務所需之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而由所有人或融資租賃之承租
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前項業務所需之不動產,應依取得或建造時之原始成本認列,後續成本認列應
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或服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
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
前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依取得或建造時之原始成本及後續成本認列。
原始成本包括購買價格、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且直接
可歸屬成本及未來拆卸、移除該資產或復原之任何可估計成本。後續成本包括後續
為增添、部分重置或維修所生之成本。
第一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第一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所有權受限制及供作負債擔保之事實與金額,應予
揭露。
第二十五條 其他非流動資產,指不能歸類於第二十二條至前條之資產。
第二十六條 流動負債,指負債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因營運所生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運週期中清償。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所持有之負債。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之負債。
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或透支之款項;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
事項如下:
(一)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
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二)向金融機構、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揭
露。
二、應付票據:指應付之各種票據;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因營運而發生與非因營運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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