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議會公報第20屆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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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衡量基礎及其他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變更之理由及影響。
五、財務報表所列各會計項目,如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
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九、投資相關資訊。
十、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一、重大災害損失。
十二、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三、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四、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五、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六、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本縣教育法人無前項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二款事項者,應為無此情形之記載。
本準則所列揭露事項,得以附表方式為之。
第三十二條 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通過日間所發生下列期後事項,應予揭露:
一、淨值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開置、出售、質押、轉讓或
長期出租。
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五、重大災害之損失。
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七、重要契約之磋商、簽訂、履約完成、解除或終止。
八、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九、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件或措施。
第三十三條 本縣教育法人應依下列規定,於財務報告揭露其營運狀況:
一、重大營運事項:說明最近二年度對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合併其他
財團法人、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營運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與相關資訊: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
(二)支付董事、監察人前目以外之酬勞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
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允價值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三)董事長為專職支薪者,應揭露其資。
第三十四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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