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議會公報第20屆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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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四)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

                                         動負債,但應揭露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三、應付帳款:指因賒購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債務;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

                                    如下:
                                    (一)因營運而發生與非因營運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四、其他應付款:指不屬於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之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及應

                                    付薪資等。
                                五、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六、預收款項:指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其應按主要類別分別列示,有特別約

                                    定事項者,應予揭露。
                                七、負債準備一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流動負債。本縣教育法人因過去
                                    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

                                    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應認列負債準備。
                                八、存入保證金-流動:指收到存入供保證用之現金或其他資產。
                                九、其他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流動負債。
                                不能歸屬於前項流動負債之各類負債,應分類為非流動負債。
                 第二十七條          資產負債表之淨值,指淨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永久受限淨值:指本縣教育法人因下列因素所形成之淨值:
                                    (一)接受捐贈及其他資產流入,因法令規定或捐贈人所設約定,其動用受
                                         有限制,該限制不能時間之經過或本縣教育法人依循該約定之行動而

                                         角解除者,如創設基金。
                                    (二)因捐贈人所設約定之結果,由其他類別淨值問之重分類而來。
                                二、暫時受限淨值:指本縣教育法人因下列因素所形成之淨值:
                                    (一)接受捐贈及其他資產流入,因法令規定或捐贈人所設約定,其動用受
                                         有限制,該限制可因時間之經過或本縣教育法人依循該約定之行動而

                                         解除者。
                                    (二)捐贈人所設之約定,因時間之經過或因本縣教育法人依循該約定之行

                                         動而解除,因而產生與其他類別淨值問之重分類。
                                三、未受限淨值:指本縣教育法人之淨值,未受法令或捐贈人約定之限制,包
                                    括指定用途基金淨值、累積餘絀及本期餘絀等;其科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

                                    如下:
                                    (一)指定用途基金淨值:指自未受限淨值中未指定用途部分,經董事會同
                                         意提撥為指定特定用途,如指定為資產之改良、擴充用途之擴建基金

                                         等。
                                    指定用途基金淨值,應俟董事會決議後,始可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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