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4期1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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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府勞外字第 1120456338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有關本府建請勞動部取消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一案,勞動部函
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4、5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議員提案臨第 1 號案暨勞動部 112 年
11 月 14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20517752 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府於 112 年 10 月 12 日以府勞外字第 1120379751 號函建請勞動部研議比照
交通違規取消逃逸外勞檢舉獎金,以免造成擾民引起民怨,該部於 112 年 11 月 14
日以勞動發管字第 1120517752 號函復略以:
(一)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略以,外國人未經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
作,為遏阻非法聘僱、非法媒介以降低移工行蹤不明情形,勞動部 100 年 4 月
29 日訂定「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下稱本要
點)」,期以激勵民眾檢舉違法情事之意願,健全外國人在臺工作之管理。
(二)又為加強預防及查察雇主非法聘僱外勞或指派合法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之相關
作為,104 年 9 月 11 日修正本要點第 7 點附表規定,針對檢舉非法雇主、非法
媒介及查獲行蹤不明人數提高獎勵金額度,目前民眾檢舉外國人案件,依其情
節輕重核發新臺幣 5 千元至 7 萬元不等獎勵金。
(三)考量如取消檢舉獎勵金制度,不利行蹤不明外國人之查處,將影響本國勞工就
業權益及社會安定。至反映現行檢舉失聯移工獎金優渥,造成檢舉亂象,職業
檢舉達人亂槍打鳥及挾怨報復等引起民怨,也容易讓執法人員產生風險之情事
云云,鑑於民眾所提供之檢舉情資,依本要點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受理案
件均予以保密及進行查察,如發現資料不完整或無具體違法事證之檢舉案件自
得依法不予處理,以遏止檢舉浮濫,並保障合法民眾權益及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三、檢附該部函影本電子檔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彰化縣議員陳玉姬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榮妹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凃俊任
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吳錦潭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温芝樺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柯振杯服務
處、彰化縣議員葉永清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詹木根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劉淑芳服務處、
彰化縣議員劉惠娟服務處
副本:本府勞工處
附件 2:勞動部 函
地 址:24203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4 樓
承 辦 人:紀雅雯
電 話:(02)8995-6184
電子信箱:windy8085@w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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