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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 112051775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有關建請本部取消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府 112 年 10 月 12 日府勞外字第 1120379751 號函。
二、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略以,外國人未經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為遏阻非法聘僱、非法媒介以降低移工行蹤不明情形,本部 100 年 4 月 29 日訂定
「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下稱本要點)」,期以激勵民
眾檢舉違法情事之意願,健全外國人在臺工作之管理。
三、又為加強預防及查察雇主非法聘僱外勞或指派合法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之相關作
為,104 年 9 月 11 日修正本要點第 7 點附表規定,針對檢舉非法雇主、非法媒介及
查獲行蹤不明人數提高獎勵金額度,目前民眾檢舉外國人案件,依其情節輕重核發
新台幣 5 千元至 7 萬元不等獎勵金。
四、考量如取消檢舉獎勵金制度,不利行蹤不明外國人之查處,將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權
益及社會安定。至貴縣議員稱現行檢舉失聯移工獎金優渥,造成檢舉亂象,職業檢
舉達人亂槍打鳥及挾怨報復等引起民怨,也容易讓執法人員產生風險之情事云云,
鑑於民眾所提供之檢舉情資,依本要點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受理案件均予以保
密及進行查察,如發現資料不完整或無具體違法事證之檢舉案件自得依法不予處
理,以遏止檢舉浮濫,並保障合法民眾權益及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
臨第 2 號案 類 別:勞 工
動 議 人:陳玉姬
附 議 人:陳榮妹、凃俊任、黃千宴、温芝樺、柯振杯、葉永清、詹木根、劉淑芳、劉惠娟、
吳錦潭
案 由:建請縣府建議勞動部調整雇主轉換之規定,避免造成雇主僱用外勞之困擾及違法案。
大會決議:照原案通過。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12 年 10 月 16 日府勞外字第 1120379758 號函復:「主旨:有關本縣
議員建請貴部調整雇主轉換規定政策,避免造成雇主僱用外勞之困擾及違法一案,
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會第 20 屆第 4、5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議
員提案臨第 2 號案辦理。二、旨揭建議內容如下(略以):現有制度轉換雇主申請速
度太慢,且原雇主原本申請移工之成本不因轉換雇主而轉嫁,建議勞動部調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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