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4期1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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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本縣青少年運動休憩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12 年 10 月 16 日府行庶字第 1120379800 號函復:「主旨:貴會
                        楊子賢等議員,提案本府評估於縣府前廣場增設滑板運動等設施及於彰化市擇定適
                            當處所增設跳舞鏡面建議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4、5 次臨時動議案第 4 號案辦理。二、有關貴會提議,於縣府前廣場增設滑板運動
                            等設施一節,本府前廣場除供本府及相關單位舉辦各類活動外,亦為民眾散步、休
                            憩之場所,人員進出頻繁,廣場旁設有無障礙坡道,供行動不便者進出本府洽公及
                            參與彰化演藝廳活動,因空間有限、使用頻率高已無適當空間增設滑板運動設施,
                            又廣場緊臨交通流量高之中山路,再加以現有廣場鋪面為花崗石磚,且有階梯及植
                            栽設置於該處,非平整之地面,民眾在此從事滑板運動,恐易發生危險,故不宜在
                            此增設滑板運動設施,另縣立體育場之室外籃排球場,已有提供綜合運動練習區域
                            供民眾從事滑板等運動練習使用,民眾如有需求可逕洽管理單位教育處體健科。三、
                            另有關評估於彰化市內相關機關或公共廣場擇適當地點設置全身鏡面一節,刻洽詢
                            相關機關或管理單位,在安全前提評估是否有適合之場地設置全身鏡面之可行性。」。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楊子賢議員服務處、李俊諭議員服務處、劉珊伶議員服務處、藍駿宇議員服務處、唐琬
                        惠議員服務處、賴清美議員服務處、張欣倩議員服務處、洪騰明議員服務處、本府計畫
                        處、本府行政處


                 附件 1: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陳世通
                                                                 電   話:(04)7531066
                                                                 傳   真:(04)7222422
                                                                 電子信箱:premio@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行庶字第 1120441161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有關貴會楊子賢議員等人,提案建議「評估於縣府前廣場增設滑板運動等設施及於
                            彰化市內相關機關或公共廣場擇適當地點設置全身鏡面」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4、5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提案單續辦。
                          二、本案有關府前廣場增設滑板運動等設施一節,本府業以 112 年 10 月 16 日府行庶
                              字第 1120379800 號函回復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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