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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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132517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第四條。

                 修正「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第四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社區大學之課程採學分制,以授課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學員參與 社區大學所
                          辦之社團、工作坊、論壇、志工服務、專題式學習、行動學習或其他多元學習活
                          動,其時數轉換學分,由社區大學採計之。
                       學員修習學分數未滿一百二十八學分者,得向所屬社區大學申請核發學習證明。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分為學群證書、領域證書及畢業證書三類。學員於特定學
                          群取得十六學分者,得申請核發學群證書;於特定領域取 得三十二學分者,得申
                          請核發領域證書;修習不同類別課程總學分數 取得一百二十八學分者,得申請核
                          發畢業證書。
                         學員申請學習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規定之學習證明及其他資料,向
                          任一就讀之社區大學提出。社區大學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彙整列冊及提供
                          意見送至本府憑辦核發學習證書。
                         學員修習同一課程取得之學習證明,申請學習證書以一次為限。


                 四、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蕭莉蒨
                                                             電   話:(04)7531844
                                                             電子信箱:top2020@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教社字第 1130149809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布令影本及條文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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