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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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152488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收費標準」

                 修正「彰化縣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使用費收費標準」,名稱 並修正為「彰化縣彰化漁港
                        能源專用區域碼頭收費標準」。
                   附修正「彰化縣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收費標準」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之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二、能源專用船舶:每船席位每年碼頭使用費新臺幣五百五十萬元,並應繳納管
                                  理費。
                         前項收費區域如附圖。
                         船舶因緊急避難而臨時停泊於收費區域,免收碼頭使用費。但因管理需要,經彰
                          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催告須遷移他處停泊而未移泊者,自停泊日起以每船每日新
                          臺幣五萬元計收其碼頭使用費。
                         管理費以碼頭使用費之百分之三十計收,第三項緊急避難之船舶自停泊日起以每
                          船每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計收管理費。
                         前項管理費由本府專款專用於彰化漁港管理、維護使用。

                 第  三  條   碼頭使用費及管理費採預繳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臨時使用者,
                          碼頭使用費及管理費以日計收,使用期間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前項費用由本府或本府委託機關代為收取,繳費期限為繳款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
                          一個月內。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六、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李宥承
                                                         電   話:04-7531414
                                                         傳   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heyhey0304@email.ch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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