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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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學員得於春、秋季班或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習
                          證明,向本府任一就讀之社區大學提出學習證書申請書。
                         前項學習證書分為下列三類:
                              一、學群證書:指學員修習展現特定能力或專業知識之性質相近組合課程,取得
                                  十六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
                              二、領域證書:指學員修習展現特定能力或專業知識之領域課程,取得三十二學
                                  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
                              三、畢業證書:指學員修習不同類別課程,取得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
                                  所發給之證書。
                         第一項學習證明,包括同一直轄市、縣(市)不同社區大學,或跨直轄市、縣(市)
                          不同社區大學所發給之學習證明。
                         學員修習同一課程取得之學習證明,申請同類學習證書以一次為限。
                 第  八  條   學習證書之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學員姓名。
                          二、學員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四、學習證書種類。
                          五、課程名稱、學分數及開設課程之社區大學。
                         社區大學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確認學習證書申請人名冊及提供意見,函報
                          本府審查。
                         前項社區大學確認申請人之資料,應以召開會議等方式為之。
                 第  九  條   本府應自收受前條申請書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於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社
                          區大學轉知學員;審核通過者,發給學習證書。
                         前項審查方式,得委託、委任相關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辦理。
                            第一項審查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受理申請學習證書之社區大
                          學代表、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
                          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十  條   學習證書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申請程序之完備性。
                         二、申請書及學習證明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三、社區大學之意見。
                         四、 申請學習證書種類之合理性。
                         前項合理性應考量社區大學辦學自主、發展特色,以及各類學習證書發給之精神
                          辦理。
                 第十一條   學習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名稱。
                         二、學習證書字號及發給日期。
                              三、學員姓名。
                              四、學員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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