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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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檢驗科:掌理公共衛生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 、企劃資訊科:掌理衛生企劃、中老年病防治、慢性病照護、研考、為 民服

                                  務、資訊規劃管理、資訊教育訓練及執行、法制作業、衛生所業 務管理及



                                  其他有關事項。


                              八 、衛生稽查科:掌理衛生稽查、取締、陳情案件處理及其他有關衛生行 政等


                                  事項。




                              九、 長期照護科:掌理長期照護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發展長期照護 服務、

                                  長期照護人力培訓、長期照護服務單位及服務人員之管理監督 、失能個案


                                  照顧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 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專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科
                          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長期照護業務之科長其中五人,
                          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局下設各鄉(鎮、市、區)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
                          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自
                          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
                          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
                          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四條條文,自一百零
                          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
                          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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