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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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六、學習證書類別。
                              七、修習學分總數。
                 第十二條   學習證書遺失、毀損或其他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得依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程序,
                          向本府申請補發或換發;申請換發者,應檢附原學習證明申請。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不予發給學習證書;已發給者,由本府通知其
                          限期繳回,其未繳回者,由本府註銷。
                 第十三條   申請學習證書未通過者,本府應通知社區大學轉知申請人,並告知得申請複查。
                         申請人申請複查者,應自收受前項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本府對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作成複查決定,並將複查結
                          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本府得建立取得學習證書學員之人才庫,供公私部門推動相關工作時優先運用。
                         前項人才庫名單登錄,應取得該名學員同意,始得公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五、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趙唯仲
                                                                電   話:04-7531120
                                                                傳   真:04-7280922
                                                                電子信箱:a620220@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1 日
                 發文字號:府綠用字第 1130162753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府 113 年 4 月 25 日 府行法字第 1130152488 號令

                 主   旨:檢送本府修正發布「彰化縣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收費標準」1份,敬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旨揭收費標準業經本府 113 年 4 月 25 日府行法字第 1130152488 號令修正發布。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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