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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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六、學習證書類別。
七、修習學分總數。
第十二條 學習證書遺失、毀損或其他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得依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程序,
向本府申請補發或換發;申請換發者,應檢附原學習證明申請。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不予發給學習證書;已發給者,由本府通知其
限期繳回,其未繳回者,由本府註銷。
第十三條 申請學習證書未通過者,本府應通知社區大學轉知申請人,並告知得申請複查。
申請人申請複查者,應自收受前項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本府對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作成複查決定,並將複查結
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本府得建立取得學習證書學員之人才庫,供公私部門推動相關工作時優先運用。
前項人才庫名單登錄,應取得該名學員同意,始得公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五、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趙唯仲
電 話:04-7531120
傳 真:04-7280922
電子信箱:a620220@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1 日
發文字號:府綠用字第 1130162753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府 113 年 4 月 25 日 府行法字第 1130152488 號令
主 旨:檢送本府修正發布「彰化縣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收費標準」1份,敬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旨揭收費標準業經本府 113 年 4 月 25 日府行法字第 1130152488 號令修正發布。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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