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第20屆第7期
P. 8

學協助,以及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等。(二)個別化服務:1、性犯罪被害人:陪
                            同報案偵訊、陪同開庭、緊急安置。2、家庭暴力被害人:成人庇護、目睹暴力子女
                            輔導、相對人處遇。3、人口販運被害人:安全保護、陪同偵訊。三、此外,為使保
                            護服務更佳周延,本縣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刻正進行修法程序,擬將跟蹤騷擾及
                            性騷擾被害人納入補助範圍。」。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楊子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劉珊伶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詹琬惠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藍駿宇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黃柏瑜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李俊諭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莊陞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欣倩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李
                        成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許雅琳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林宗翰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曹嘉豪
                        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洪騰明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編號 113B00026)、本府社會處


                 第 12 號案          類  別:警            政

                 提  案  人:楊子賢
                 連  署  人:劉珊伶、詹琬惠、藍駿宇、黃柏瑜、李俊諭、莊陞漢、張欣倩、賴清美、李成濟、
                            許雅琳、林宗翰、洪騰明
                 案      由:本辦增設多組固定式測速照相桿,罰鍰收入勢將上升,建請縣府將該部分罰鍰收入

                            用於提升本縣義交人員待遇、應勤設備及相關道路設施改善工程案。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彰化縣警察局 113 年 7 月 30 日彰警交字第 1130057998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議

                            員提案『本縣增設多組固定式測速照相桿,罰鍰收入勢將上升,建請將部分罰鍰收
                            入用於提升本縣義交人員待遇、應勤設備及相關道路設施改善工程』 , 請   查照。
                                                                                          案
                            說明:一、依據貴會 113 年 6 月 21 日第 20 屆第 3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辦理(第 12 號)。
                            二、對於義交人員權益,本縣極為重視,自 113 年度起,團體福利壽險每人保險費
                            由新臺幣(以下同)480 元調高為 750 元,因公死亡理賠金額由原 100 萬元提升為
                            300 萬元;再依『「彰化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規定,每人每年編列 600 元福利

                            互助金,互助範圍包含重大傷病住院醫療、殘廢、喪葬及退隊等費用;另為確保義
                            交人員執勤安全及舒適度,有關服裝部分,第 1 年及第 2 年購置服勤制服,第 3 年
                            則購置透氣雨衣(循環辦理),勤務鞋每年購置替換,反光背心則是 2 年購置 1 次。

                            三、依「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
                            本縣目前已提撥百分之十六,已高於中央法令規定,並由本局依權責及需求辦理分

                            配,且『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已有明定優先支應『道路交通違
                            規案件舉發處理費用』等 6 項。四、有關道路設施改善工程部分,113 年度縣府自
                            有預算用於工務處標誌、標線及新闢、拓寬道路工程等經費 25 億 9,000 萬元;另交
                            通處使用縣府自有預算用於號誌、標誌及標線等經費 8,300 萬元,總計 26 億 7,300

                            萬元,目前所編列之預算,已符合實際業務所需,且無窒礙難行之處,如有經費不
                            足時,可由其他財源彈性運用挹注經費。」。
                 正本:彰化縣議會


                                                            7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