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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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地政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88933 號
                 附件:修正  「彰化縣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

                 修正「彰化縣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
                   附修正「彰化縣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十條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二年期存款額度機
                        動利率再折減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但折減後利率不得低於百分之零點一二五。

                 二十六、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調府教師  李潤輝
                                                                電     話:04-7273173#547
                                                                電子信箱:jhc.setercse.chc.edu.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 113031810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 : 檢送本府修正「彰化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部分條文發布令及條文各 1 份,
                            敬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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