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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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地政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88933 號
附件:修正 「彰化縣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
修正「彰化縣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
附修正「彰化縣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十條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二年期存款額度機
動利率再折減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但折減後利率不得低於百分之零點一二五。
二十六、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調府教師 李潤輝
電 話:04-7273173#547
電子信箱:jhc.setercse.chc.edu.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 113031810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 : 檢送本府修正「彰化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部分條文發布令及條文各 1 份,
敬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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