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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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 1130318103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本府修正「彰化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發布令及條文各 1
份,敬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93836 號
附件:彰化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修正「彰化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附修正「彰化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本支持網絡),
包括下列各單位:
第三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第四條 本支持網絡之各組成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各項事務。
一、本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本縣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特教輔導團)。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福利、勞政、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職掌者,本府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
三、資源中心: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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