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第20屆第7期
P. 88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93891 號
                 附件:彰化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彰化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部分條文。
                   附「彰化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部分條文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部分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

                        利性法人團體。
                 第三條        前條機構、團體於彰化縣辦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動,得向本府申請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普通班學生與特殊教育學生融合教育活動之推動。
                            三、校園無障礙環境教育之推展。
                            四、特殊教育圖書出版。
                            五、特殊教育活動之宣導。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
                 第四條        申請本辦法之獎助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請計畫書及其附件送本府審
                        辦。
                           前項計畫書應含下列內容: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二十七、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調府教師  李潤輝
                                                                電話:04-7273173#547
                                                                電子信箱:jhc.set@rcse.chc.edu.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87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