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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93891 號
附件:彰化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彰化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部分條文。
附「彰化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部分條文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部分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
利性法人團體。
第三條 前條機構、團體於彰化縣辦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動,得向本府申請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普通班學生與特殊教育學生融合教育活動之推動。
三、校園無障礙環境教育之推展。
四、特殊教育圖書出版。
五、特殊教育活動之宣導。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
第四條 申請本辦法之獎助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請計畫書及其附件送本府審
辦。
前項計畫書應含下列內容: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二十七、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調府教師 李潤輝
電話:04-7273173#547
電子信箱:jhc.set@rcse.chc.edu.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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