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第20屆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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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四、教材費:得針對輔助教材、教學器材、教材蒐集、學習材料及教材研發等予
以補助。
五、外部場地使用費:使用非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場地之費用,最高額度以新臺幣
(下同)三萬元為限。
六、雜支:以總經費百分之六計算。
第 十 條 每學期每校以補助一案為原則,每案最高額度以八萬元為限,學校如提二案以上,
應排列優先順序,補助額度視當年度預算及審查結果決定。
第十一條 學校於本方案結束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開檢討會議,並提出成果報告送本府備查。
第十二條 本府得派員訪視或輔導學校辦理本方案之效益。
第十三條 成果報告經審查後,辦理優良之學校得函報本府辦理敘獎。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二、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技士 李家昇
電 話:7531629
電子信箱:L0910100201@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農務字第 113037360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本府修正「彰化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一條、第五條,敬請准予備
查,敬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本府 113 年 9 月 25 日府行法字第 1130368219 號令及修正「彰化縣農藥販賣業
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一條、第五條影本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農業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368219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一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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