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第20屆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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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一條、第五條。
                   附修正「彰化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一條、第五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一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五  條      申請案經審查核准者,執行單位應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繳納證照費後,再核發農
                          藥販賣業執照;審查不合格者駁回。
                             取得本府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申辦
                          商業登記,至於公司組織請至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申辦者,本府得廢止原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

                 三、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楊岱璉
                                                         電      話:04-753-1414
                                                         電子信箱:d10121@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30377522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新修正「彰化縣政府編制表」及「彰化縣政府員額配置表」各 1 份 , 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今後縣府各局室各課如有
                            重新配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專員 1 名改置技正。
                        三、旨揭編制表業經本府 113 年 9 月 23 日府人企字第 1130365094 號令修正自 113 年 9
                            月 6 日生效,並經考試院 113 年 9 月 27 日本授銓法五字第 1135748459 號書函同意
                            備查在案。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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