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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一條、第五條。
附修正「彰化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一條、第五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一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五 條 申請案經審查核准者,執行單位應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繳納證照費後,再核發農
藥販賣業執照;審查不合格者駁回。
取得本府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申辦
商業登記,至於公司組織請至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申辦者,本府得廢止原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
三、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楊岱璉
電 話:04-753-1414
電子信箱:d10121@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30377522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新修正「彰化縣政府編制表」及「彰化縣政府員額配置表」各 1 份 , 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今後縣府各局室各課如有
重新配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專員 1 名改置技正。
三、旨揭編制表業經本府 113 年 9 月 23 日府人企字第 1130365094 號令修正自 113 年 9
月 6 日生效,並經考試院 113 年 9 月 27 日本授銓法五字第 1135748459 號書函同意
備查在案。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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