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 員 薦任 第八職等 二 委任或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科 員 九 薦任 至第七職等 辦 事 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 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合 計 七七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政風處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政風處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七日生效。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