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第20屆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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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五千元為上限。
二、未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補助。
其他經本府評估認定有必要者,得申請專案補助,每案以一萬元為上限。
第 六 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其補助項目為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相關
心理復健費用。
二、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
理。
三、由相關機構或團體之專業人員進行之諮商輔導者,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復健費: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
(二)夫妻、家族心理復健費:每小時最高二千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
(三)團體心理復健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
前項每案每年最高合計補助三十小時,如遇特殊情況且經本府評估確有必要者,
得專案申請延長。
接受第一項心理復健者逾約定時間十五分鐘仍未抵達,輔導人員應於紀錄表註
明,該次費用折半支給補助,至多以三次為限。
第 七 條 訴訟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二萬元。
二、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最高各補助三萬元。
第 八 條 律師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諮詢費用:每案最高補助五千元。
二、撰狀費用:每案最高補助一萬元。
三、委任費用:每案偵查階段及每審級最高補助五萬元。
第 九 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依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補助標準,每人補助最高以
三個月為限。
第 十 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應於就診、治療、諮商或輔導結束後三個月內提
出申請。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之申請,應於訴訟、諮詢或委任之日起,至判刑確定後
三個月內提出。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應於緊急扶助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項各款之申請方式及應備證明文件,由本府執行單位另定之。
第十一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銷補助: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之補助。
三、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之資料。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辦法各項補助。
前項受領金額,經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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