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第20屆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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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五千元為上限。
                              二、未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補助。
                             其他經本府評估認定有必要者,得申請專案補助,每案以一萬元為上限。
                 第  六  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其補助項目為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相關

                                  心理復健費用。
                              二、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

                                  理。
                              三、由相關機構或團體之專業人員進行之諮商輔導者,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復健費: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
                                  (二)夫妻、家族心理復健費:每小時最高二千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
                                  (三)團體心理復健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
                             前項每案每年最高合計補助三十小時,如遇特殊情況且經本府評估確有必要者,

                          得專案申請延長。
                             接受第一項心理復健者逾約定時間十五分鐘仍未抵達,輔導人員應於紀錄表註

                          明,該次費用折半支給補助,至多以三次為限。
                 第  七  條      訴訟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二萬元。
                             二、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最高各補助三萬元。
                 第  八  條      律師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諮詢費用:每案最高補助五千元。
                             二、撰狀費用:每案最高補助一萬元。
                             三、委任費用:每案偵查階段及每審級最高補助五萬元。
                 第  九  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依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補助標準,每人補助最高以

                          三個月為限。
                 第  十  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應於就診、治療、諮商或輔導結束後三個月內提

                                  出申請。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之申請,應於訴訟、諮詢或委任之日起,至判刑確定後

                                  三個月內提出。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應於緊急扶助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項各款之申請方式及應備證明文件,由本府執行單位另定之。
                 第十一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銷補助: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之補助。
                              三、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之資料。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辦法各項補助。
                              前項受領金額,經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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