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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本案業經本府 113 年 10 月 8 日府行法字第 1130382835 號令發布在案。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社會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382835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修正「彰化縣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附修正「彰化縣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性殘害防治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完之。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案件之被害人,準用未辦法申請原則補助。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符合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性侵害記罪之被客人,並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者:
                             一、設籍彰化縣。
                             二、實際居住彰化縣之非本國籍人士。
                             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理申
                          請,但被害人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為被害人所受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

                          不得代理被害人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前項所稱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係指醫療機構、社福機構黑體、律師、社會工作師

                          (員)、心理輔導專業人員及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專業人士。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驗傷與採證愛燒。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五、其他經本府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
                              同一案件重複申請前項各款者,補助總務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下同)六萬元為

                                  限,必要時得方申請專案補助。
                              已低其他法令領取政府機關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機申請本辦法之補給。
                 第  五  條      醫療、驗傷與採證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得申請補助掛號費、開立驗傷診斷書、避孕、性
                                  病篩檢費及其他與因性侵害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同一事件被害人最高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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