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第20屆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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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表示,上開留用人員尚未離職,本次修編誤刪上開留用規定等語,爰請於
表末附註二加註:「編制表所列政風處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政風處
雇員出缺後改置。」等文字,並調整其後附註序號,且先予適用。三、其餘部分,
均同意備查。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院銓敘處
四、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社會工作師 劉芳儒
電 話:7263110-335
電子信箱:fang123@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社保護字第 1130408585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本府「彰化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修正條文、修法總說明及發布令各 1
份,自發布日施行,敬請 查照。
說 明:本案業經本府 113 年 10 月 11 日府行法字第 1130388158 號令發布在。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社會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388158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附表一。
修正「彰化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附表一。
附修正「彰化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附表一。
縣 長 王 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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