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第20屆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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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表示,上開留用人員尚未離職,本次修編誤刪上開留用規定等語,爰請於
                            表末附註二加註:「編制表所列政風處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政風處
                            雇員出缺後改置。」等文字,並調整其後附註序號,且先予適用。三、其餘部分,

                            均同意備查。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院銓敘處

                 四、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社會工作師  劉芳儒
                                                         電      話:7263110-335

                                                         電子信箱:fang123@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社保護字第 1130408585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本府「彰化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修正條文、修法總說明及發布令各 1

                            份,自發布日施行,敬請  查照。
                 說      明:本案業經本府 113 年 10 月 11 日府行法字第 1130388158 號令發布在。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社會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388158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附表一。

                 修正「彰化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附表一。
                   附修正「彰化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附表一。

                                                                           縣  長  王  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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