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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5 日府法制字第 1030449962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3 年10 月11 日府行法字第1130388158號令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彰化縣之縣民或實際居住於彰化縣之外籍、大陸及港澳人
                          士,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被害人及其家屬、子女,且係各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或受委辦單位社工人員列案之輔導對象。
                             本辦法之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執行保護工作之機構或人員,但被
                          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相對人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前項執行保護工作之機構或人員,係指醫療機構、諮商輔導專業人員、律師、社
                          會工作師(員)、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專業人士。
                             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且童年創傷經驗持續影響其日常生
                          活者,經心理師評估後提出申請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三、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四、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五、房屋租金費用。
                              六、子女生活費用(含教育及托育費用)。
                              七、機票費用。
                              八、其他必要費用。
                 第  五  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依政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核發,同一被害人二年
                                  內不得重複申請,最高補助三個月。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
                                  委辦單位社工人員、醫療院所社工人員或受理驗傷護士評估無力負擔因遭受
                                  家庭暴力之當次驗傷醫療費用者。
                                  (一)具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後,每人每次最高
                                      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情況特殊並經本府核可者,不在此限。
                                  (二)未具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給付
                                      標準或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補助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情況
                                      特殊並經本府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驗傷醫療費用衍生之住院病房差額、伙食、日用品、看護等全民健康保
                                      險不給付費用,經認定屬必要者,得申請專案補助。
                              三、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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