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第20屆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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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別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夫妻或家族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三)前兩目每人每次以二小時為限,最高補助時數合計以二十小時為限,情
                                      況特殊並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單位社工人員認定有

                                      必要延長者,就超過二十小時部分,得申請專案補助。
                              四、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每案訴訟及律師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但情況

                                  特殊經本府認定者,就超額費用得申請專案補助。
                              五、房屋租金費用: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增加一人增加補助新臺
                                  幣一千元,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最多以六個月為限,情況特殊並經各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單位社工人員認定者,得專案申請延長補

                                  助期限。
                              六、子女生活費用(含教育及托育費用):
                                  (一)補助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子女(夜間部、建教生及十六歲以上未就學者除

                                      外)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二)隔代教養之十八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夜間部、建教生及十六歲以上
                                      未就學者除外)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受委辦單位社工人員認定有必要者,得申請專案補助。
                                  (三)前兩目之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並以補助六個月為限。
                              七、機票費用:
                                  (一)補助對象為被害人及其十八歲以下子女。
                                  (二)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
                                      三萬元:情況特殊並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單位社工

                                      人員認定得就超額費用申請專案補助。
                              八、其他必要費用,得依個案情形向本府申請專案補助。
                 第  六  條      申請及核銷程序如附表一。
                 第  七  條      申請人喪失補助條件時,本府應停止補助。
                 第  八  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得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領

                          取補助者,應繳回。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五、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調府教師  蔡依樺
                                                                 電     話:04-7531835

                                                                 電子信箱:a281020@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教國字第 11304167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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