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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人口販運防
制法或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被害人,經社會工作師(員)
評估有需要時,準用本辦法,得申請心理復健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經本
府評估認有補助必要之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七、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楊岱璉
電 話:04-753-1414
電子信箱:d10121@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30421334A 號
附件:
主 旨 : 檢送新修正「彰化縣政府編制表」及「彰化縣政府員額配置表」各 1 份 , 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今後縣府各局室各課如有
重新配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本府地政處增置 1 名技正,併同減列 1 名技士。
三、旨揭編制表業經本府 113 年 10 月 18 日府人企字第 1130403086 號令修正自 113 年
10 月 7 日生效,並經考試院 113 年 10 月 29 日考授銓法五字第 1135756406 號書函
同意備查在案。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30403086 號
附件:彰化縣政府編制表
修正「彰化縣政府編制表」,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七日生效
附修正「彰化縣政府編制表」
縣 長 王 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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