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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人口販運防
                          制法或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被害人,經社會工作師(員)
                          評估有需要時,準用本辦法,得申請心理復健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經本

                          府評估認有補助必要之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七、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楊岱璉
                                                         電      話:04-753-1414
                                                         電子信箱:d10121@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30421334A 號
                 附件:

                 主      旨 : 檢送新修正「彰化縣政府編制表」及「彰化縣政府員額配置表」各 1 份 , 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今後縣府各局室各課如有
                            重新配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本府地政處增置 1 名技正,併同減列 1 名技士。
                        三、旨揭編制表業經本府 113 年 10 月 18 日府人企字第 1130403086 號令修正自 113 年
                            10 月 7 日生效,並經考試院 113 年 10 月 29 日考授銓法五字第 1135756406 號書函
                            同意備查在案。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30403086 號
                 附件:彰化縣政府編制表

                 修正「彰化縣政府編制表」,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七日生效
                   附修正「彰化縣政府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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