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第20屆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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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本府修正「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部分條
文,敬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本府 113 年 10 月 24 日府行法字第 1130407005 號令、「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
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
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407005 號
附件:「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轉費收支」
修正「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部分條文。
附「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部分條文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辦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生午餐之學校,得收取午餐費、燃料費、基本費。
二、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可比照彰化客運或員林客運優待學生票價,向自願乘坐
交通車之學生收取費用。
三、教科用書由學校代辦者,依實際與出版社議價之價格收取。
四、學生腳踏車停放於校內者,得收取腳踏車停放費。
五、學生寄宿於學校宿舍者,得收取寄宿費。
六、畢業旅行、校外教學活動、紀念冊等具有一致性之採購,須經家長會代表出
席之會議通過,並依實際與廠商議價價格或公開招標標價收取之,收費前應
先行公告。
前項第一款之實施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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