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第20屆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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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主      旨:本府修正「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部分條

                            文,敬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本府 113 年 10 月 24 日府行法字第 1130407005 號令、「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
                            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

                            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407005 號
                 附件:「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轉費收支」

                 修正「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部分條文。
                   附「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部分條文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辦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生午餐之學校,得收取午餐費、燃料費、基本費。
                              二、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可比照彰化客運或員林客運優待學生票價,向自願乘坐
                                  交通車之學生收取費用。
                              三、教科用書由學校代辦者,依實際與出版社議價之價格收取。
                              四、學生腳踏車停放於校內者,得收取腳踏車停放費。
                              五、學生寄宿於學校宿舍者,得收取寄宿費。
                              六、畢業旅行、校外教學活動、紀念冊等具有一致性之採購,須經家長會代表出
                                  席之會議通過,並依實際與廠商議價價格或公開招標標價收取之,收費前應
                                  先行公告。
                             前項第一款之實施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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