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第20屆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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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六款費用之學校會議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存校備查,以供主管機
關及相關機關查核,其保存期限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款結餘每生平均新臺幣十元以上者,應於學期結束時退還學生。
第 五 條 學校得依照本府每學期訂定之收費基準代收下列費用:
一、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長為單
位代收,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
置要點」規定辦理。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依教育部公告學生應繳納之保費金額收取。
三、其他代收費用:須經家長會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並依實際與廠商議價價格
或公開招標標價收取之,收費前應先行公告。。
前項第三款其他代收費用之學校會議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存校備查,以
供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查核,其保存期限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款結餘每生平均新臺幣十元以上者,應於學期結束時退還學生。
第 七 條 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辦教科用書,如已購買應發給教科用書;如未購買,退還所收之代辦費。
二、代辦費中之寄宿費、午餐費、燃料費、基本費比照第九條處理。學生團體保
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餘之代收費不退費。
三、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明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學校繳
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四、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國民小學之轉出學生,除上述之規定外,其相關學雜費
退費之規定應依照第九條之規定辦理,並由校方發給退費證明書,明列所退
各項費用數額。
第十二條 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但對家境清寒之學生,除教科用書成本
費應一次繳清外,得准其分為開學時及開學後十週內兩期收費。
六、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社會工作員 楊子諠
電 話:7261113 轉 242
傳 真:7265932
電子信箱:d651104@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社保護字第 1130406571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本府「彰化縣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修正條文 1 份,自發布日施行,敬請 查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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