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第20屆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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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質詢與答覆
一、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組長 陳雯龍
電 話:04-7203965
傳 真:04-7284213
電子信箱:peter@ms1.chpb.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授警交字第 114023353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有關貴席關心本縣彰化市中山路 3 段員警移動式測速照相勤務案,詳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
一、依據本縣議會第 20 屆第 5 次定期會 114 年 6 月 11 日貴席質詢事項辦理。
二、為防制彰化市中山路 3 段(大度橋南端至中山、金馬路口)交通事故發生,本縣警
察局在該路段擇定測速執法地點南向、北向各 1 處,並在執勤時依據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標誌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特
殊情況得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左側或以懸掛方式設置之。」豎立警 52 標誌,其中在南
向彰化市中山路 3 段 897 號前,因車道緊鄰人行道,若將警 52 標誌置放人行道上,
將妨礙行人通行,故需將警 52 標誌置放在左側分隔島上,亦符合特殊情況得豎立於
行車方向之左側規定。
三、彰化市中山路 3 段(大度橋南端至中山、金馬路口)交通事故發生件數、肇事原因:
(一)交通事故發生件數:113 年 5 月至 114 年 5 月發生交通事故 182 件,較 112 年 5
月至 113 年 5 月發生交通事故 271 件,減少 89 件(-33%)。
(二)交通事故發生主要肇事因素:113 年 5 月至 114 年 5 月及 112 年 5 月至 113 年 5
月交通事故首要肇因均為「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三)近 2 年事故首要肇因均為「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顯示部分駕駛人行車速度過
快,經本縣警察局以移動式測速照相勤務加強取締,減少交通事故。
正本:彰化縣議會楊子賢議員服務處、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計畫處、本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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