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第20屆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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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鼓勵其釋出農地,以達成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之政策目標,農業部業修正相關
                            法規,農保被保險人年滿 65 歲且農保年資 15 年以上,將農地全部委由農會辦理出
                            租後,仍可同時保有農保、第 3 類健保及農會會員等 3 項資格。五、農業部未來將
                            持續精進農保制度,適時檢討加保門檻,以引導農民專業經營、提升產業競爭力,

                            給予實際從農者更多保障。」。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曹嘉豪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14B00012)、本府農業處

                 附件:農業部  函
                                                                        地     址 : 100 臺北市南海路 37 號

                                                                        承  辦  人:蔡育唐
                                                                        電     話:(02)2312-6335
                                                                        傳     真:(02)2312-6348

                                                                        電子信箱:m6335@moa.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 114022923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貴府函轉貴縣議會第 20 屆第 5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建請研討農民健康保險制度,

                           落實真農民認定原則,以保障實耕者權益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府 114 年 7 月 1 日府農輔字第 1140251210 號函。
                      二、按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是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且以農維繫生計農民參加之職域性
                          社會保險,加保者應具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及「以農維繫生計」之事實,此為行

                          政院 91 年間指示之農保資格之二大基本原則。
                      三、本部為保障實際從農者申請參加農保權益,持續精進農保制度,擴大納保對象,107
                          年起陸續開放以口頭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之實際耕作者、養蜂農民、河川公地
                          耕作者及退伍青年參加農保,113 年更進一步鬆綁農保戶籍與農地之區域限制,達一
                          定經營規模之實際從農者,不論耕作土地為自有、承租或口頭約定,其農業用地與戶
                          籍地農會組織區域若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鄉(鎮 、 市 、 區 )範圍內,
                          只要經農業用地所在地的改良場審查、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即可

                          持該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四、另為持續推動老年農民之退休機制,鼓勵其釋出農地,以達成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之政
                          策目標,本部業修正相關法規,農保被保險人年滿 65 歲且農保年資 15 年以上,將農
                          地全部委由農會辦理出租後,仍可同時保有農保、第 3 類健保及農會會員等 3 項資格。
                      五、本部未來將持續精進農保制度,適時檢討加保門檻,以引導農民專業經營、提升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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