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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鼓勵其釋出農地,以達成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之政策目標,農業部業修正相關
法規,農保被保險人年滿 65 歲且農保年資 15 年以上,將農地全部委由農會辦理出
租後,仍可同時保有農保、第 3 類健保及農會會員等 3 項資格。五、農業部未來將
持續精進農保制度,適時檢討加保門檻,以引導農民專業經營、提升產業競爭力,
給予實際從農者更多保障。」。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曹嘉豪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14B00012)、本府農業處
附件:農業部 函
地 址 : 100 臺北市南海路 37 號
承 辦 人:蔡育唐
電 話:(02)2312-6335
傳 真:(02)2312-6348
電子信箱:m6335@moa.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 114022923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貴府函轉貴縣議會第 20 屆第 5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建請研討農民健康保險制度,
落實真農民認定原則,以保障實耕者權益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府 114 年 7 月 1 日府農輔字第 1140251210 號函。
二、按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是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且以農維繫生計農民參加之職域性
社會保險,加保者應具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及「以農維繫生計」之事實,此為行
政院 91 年間指示之農保資格之二大基本原則。
三、本部為保障實際從農者申請參加農保權益,持續精進農保制度,擴大納保對象,107
年起陸續開放以口頭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之實際耕作者、養蜂農民、河川公地
耕作者及退伍青年參加農保,113 年更進一步鬆綁農保戶籍與農地之區域限制,達一
定經營規模之實際從農者,不論耕作土地為自有、承租或口頭約定,其農業用地與戶
籍地農會組織區域若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鄉(鎮 、 市 、 區 )範圍內,
只要經農業用地所在地的改良場審查、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即可
持該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四、另為持續推動老年農民之退休機制,鼓勵其釋出農地,以達成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之政
策目標,本部業修正相關法規,農保被保險人年滿 65 歲且農保年資 15 年以上,將農
地全部委由農會辦理出租後,仍可同時保有農保、第 3 類健保及農會會員等 3 項資格。
五、本部未來將持續精進農保制度,適時檢討加保門檻,以引導農民專業經營、提升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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