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第20屆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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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為提升彰化縣緊急救護量能,建請縣府於各公務機關設置之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
器(AED)旁,增置止血帶及使用說明。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彰化縣政府 114 年 7 月 18 日府授衛醫字第 1140251137 號函復:「有關貴會吳韋達等
議員提案『建請縣府於各公務機關設置之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旁,增置止
血帶及使用說明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5 次定
期會議員提案第 20 號案辦理。二、前揭提案,有關止血帶設置一節,經詢問緊急醫
療專家意見如下:(一)止血帶雖為處理嚴重肢體出血之有效工具,惟其屬醫療器材,
正確使用方式須經專業訓練。倘操作不當,可能造成血流阻斷,導致組織缺血、神
經壓迫,甚至截肢等嚴重後遺症。(二)另為避免未具相關急救訓練背景之民眾使用,
爰於一般公共場所普設並非必要,建議各管理單位應審慎評估實際需求與使用風
險,以避免誤用所衍生之不良後果。三、本府參酌以上專家意見,不建議於各級公
務機關場所設置止血帶,倘民眾於現場遇有出血情形,可使用乾淨紗布直接加壓止
血,為簡便之初步處置方式,並儘速安排送醫。」。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吳韋達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雪如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林宗翰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楊子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葉永清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劉淑芳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陳榮妹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莊陞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李浩誠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黃
柏瑜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洪子超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重嘉服務處、彰化縣政府計畫處、
彰化縣衛生局
第 21 號案 類 別:警 察
提 案 人:吳韋達
連 署 人:張雪如、林宗翰、楊子賢、葉永清、劉淑芳、陳榮妹、莊陞漢、李浩誠、黃柏瑜、
洪子超、陳重嘉
案 由:為防制公共場所偷拍犯罪,保障民眾隱私權益,建請縣府研擬制定《彰化縣公共場
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彰化縣政府 114 年 8 月 5 日府授警刑字第 1140251279 號函復:「有關貴會吳韋達
議員等人提案建議制定『彰化縣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案,請查照。說
明:一、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5 次定期會議員第 21 號提案辦理。二、本案經本府召
開多次內部協調會議,認應採漸進式處理,先由本縣警察局透過每 2 個月召開之治
安會報中提案,仿照目前臺北市政府模式,要求本府各管理機關提報應實施針孔攝
影偵測執行之公共場所,彙整後即請各管理機關應督促各公共場所建築物之所有權
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針對廁所、浴室、更衣室、哺(集)乳室或類似設施實施針孔攝
影偵測,並將相關數據提報治安會報列管備查;至於制定『彰化縣公共場所防止針
孔攝影管理辦法』部分,將俟上揭辦理情形、他縣市或中央單位應處情形滾動式討
論後併予修正。」。
正本:彰化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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