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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4.2.8節環形交叉及第15.2.6節圓環中心島。(二)
                            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4.2.1 節、4.2.12 節環形交叉。三、依據交通部運
                            輸研究所於 113 年 12 月份頒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參考指引一般道路情
                            境』,其中亦已針對多種情境路口(號誌化、非號誌化、正交路口、非正叉路口及三
                            叉或四叉路口等)提供相關設置參考指引,各路口型態雖不同,但仍可參考上開指引
                            先行辦理路口規劃,並非以設置圓環為主要優先考量。四、針對多叉路口,並非必
                            要採圓環設置,另外可透過相關工程手法處理,例如設置號誌、號誌輪放管控、調
                            整車道配置(標線改善)、路口對齊等,且本縣亦有以交通工程手法解決相關案例(如
                            北斗鎮中華路與復興路口,五叉路口)。五、綜上,本縣現有圓環設置或劃設標準不
                            一部分,係採因地制宜並參考中央訂定相關法規及指引,目前路口改善短期仍先以
                            檢討交通工程(標誌、標線與號誌等)調整為優先,本府將以不違反及抵觸中央法規

                            原則下,委由專業交通顧問公司於路口改善時,納入圓環考量綜合評估。」。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吳韋達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雪如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林宗翰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楊子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葉永清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劉淑芳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陳榮妹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莊陞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李浩誠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黃
                        柏瑜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洪子超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重嘉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

                        號碼:114B00021)、本府交通處

                 第 24 號案          類  別:農            業

                 提  案  人:曹嘉豪
                 連  署  人:林宗翰、黃千宴、鄭俊雄、張錦昆、劉淑芳、周君綾、藍駿宇、陳榮妹、吳淑娟、

                            吳韋達、葉永清、凃俊任、陳銌銌、林小琪、詹木根、吳錦潭、陳玉姬
                 案      由:建請縣府檢討農保制度,落實真農民認定原則,以保障實耕者權益案。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彰化縣政府 114 年 7 月 22 日府農輔字第 1140285872 號函復:「有關貴會曹嘉豪
                           議員等人提案,建請研討農民健康保險制度,落實真農民認定原則,以保障實耕者
                            權益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5 次定期會第 24 號案
                            及農業部 114 年 7 月 18 日農輔字第 1140229230 號函辦理。二、本案經農業部函復
                            略以: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是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且以農維繫生計農民參加之
                            職域性社會保險,加保者應具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及『以農維繫生計』之事實,
                            此為行政院 91 年間指示之農保資格之二大基本原則。三、農業部為保障實際從農者
                            申請參加農保權益,持續精進農保制度,擴大納保對象,107 年起陸續開放以口頭
                            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之實際耕作者、養蜂農民、河川公地耕作者及退伍青年
                            參加農保,113 年更進一步鬆綁農保戶籍與農地之區域限制,達一定經營規模之實
                            際從農者,不論耕作土地為自有、承租或口頭約定,其農業用地與戶籍地農會組織
                            區域若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只要經農
                            業用地所在地的改良場審查、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即可持該證
                            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四、另為持續推動老年農民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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