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第20屆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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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 理    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政
                   風  主       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

                       合                                計        一三O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
                        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技士員額內其中一人,由原彰化縣長期照顧暨慢性病防治所裁撤後,留任原
                        職稱原級別之醫事放射師出缺後改置。


                 五、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王薇淇
                                                         電      話:04-7531415
                                                         傳      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laieredteai@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125206A 號
                 速      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考試院原函影本、編制表及令

                 主      旨:檢送本縣新修正各地政事務所編制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今後縣府各局室各課如有
                            重新配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為配合考試院於 114 年 10 月 23 日考試院第 14 屆第 43 次會議通過行政院建請推動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規劃一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府就列入調整範圍之地政事務所一級單位主管課長及主任組織編制,由「薦
                                任第七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員林、田中、溪湖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所列未具原職務列等調整後任用資格課長
                                員額 4 名予以留用,於表末附註加註留用文字。
                        三、旨揭編制表修正,業經本府 115 年 1 月 28 日府人企字第 1150038188 號令修正,自
                            115 年 2 月 1 日生效,並經考試院 115 年 3 月 31 日考授銓法五字第 1155928125 號
                            函同意備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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