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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自一百
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四條條文,自一百零五年
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
二月一日施行。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043157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及「彰化縣衛生局編制表」
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及「彰化縣衛生局編制表」,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及「彰化縣衛生局編制表」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衛生局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
局 長 簡任 一
等 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
方制度法所定。
二、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
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
薦任至
副 局 長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例規定,局長由師(一)級、
簡任
副局長由師(二)級之相關
醫事人員擔任。
三、副局長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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