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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制表內會計室佐理員職稱備考欄加註:「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
                            技佐一人,合併計給)。」一節,請於下次修編時,依體例修正為「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技佐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三、另組織規程第 4 條贅繕底線一節,仍請依本院 112 年 4 月 17 日考授銓法五字第

                            1125559772 號函意見辦理,附為敘明。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均附原函影本及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各

                        1 份)、本院銓敘處(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038946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修正「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

                          一人,襄理局務;置主任秘書一人,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主任秘書

                          代行。
                 第  五  條      本局置科長、技正、視察、秘書、股長、專員、技士、稽查員、科員、技佐、辦

                          事員、書記。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自一百年

                          二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自一

                          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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